河南省測繪局
關于公布實施河南省測繪行政處罰
裁量標準試行和內部制約制度的通知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局):
為更好的貫徹《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57號)文件,我局制訂了《河南省測繪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河南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河南省測繪行政機關行政處罰預先法律審核制度》、《河南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河南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guī)則》(附后),現(xiàn)按照(豫政[2008]57號)文件和豫轉提發(fā)(2009)1號文件的規(guī)定以及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求予以公布實施,請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測繪局)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件
河南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執(zhí)法素質,明確行政執(zhí)法責任,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 57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測繪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由測繪行政管理機關在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中確定一名執(zhí)法人員擔任主辦人員,由其對案件質量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行政機關和相關人員并不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協(xié)辦人由測繪行政執(zhí)法機關按本制度實行個案指定。
第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愛崗敬業(yè)、忠于職守、勇于負責;
(二)依法取得行政執(zhí)法證件;
(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具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及相關業(yè)務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指揮、協(xié)調能力;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案件主辦人:
(一)尚在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的;
(二)政治、業(yè)務素質不適合擔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七條 測繪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一)擔任案件調查組組長;
(二)組織擬定案件調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據(jù)調查工作進展臨時采取合法、有效的調查取證措施;
(四)依照本機關的法定權限并根據(jù)法定程序,帶領協(xié)辦人依法進行檢查,收集相關證據(jù);
(五)案件查證終結,負責組織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六)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測繪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辦理立案報批手續(xù);
(二)負責辦理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證據(jù)登記保存報批手續(xù);
(三)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件材料按規(guī)定送核審機構核審;
(四)對本機關領導、核審機構提出的意見及時組織實施;
(五)負責依法向當事人辦理告知事項;
(六)聽取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七)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負責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八)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參加聽證,經本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允許,向當事人提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依據(jù)、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并進行質證、辯論;
(九)負責組織向當事人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十)督促、教育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十一)對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負責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事項;
(十二)負責所辦案件執(zhí)法文書的立卷;
(十三)所在機關交辦相關事項。
第九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質量負主要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取消其案件主辦人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及賠償責任外,調離行政執(zhí)法崗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偽造、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jù)或者隱瞞、銷毀證據(jù)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野蠻執(zhí)法、打擊報復或者故意放縱違法當事人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服務的;
(五)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或者將收繳罰款據(jù)為已有的;
(六)違法實施檢查或執(zhí)行措施,給當事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七)違反保密性規(guī)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規(guī)定辦案期限內,因辦案不力未能完成調查任務的。
(九)行政執(zhí)法業(yè)務考試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適宜繼續(xù)擔任主辦人情形的。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主辦人不承擔責任:
(一)所在機關未采納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建議,導致案件被依法撤銷的;
(二)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辦人過錯或者依法不承擔責任的。
第十一條 主辦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圓滿完成領導交辦的年度工作任務;
(二)在法定期限內的案件辦結率達100%;
(三)案件質量較優(yōu),年度內主辦案件無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
(四)及時總結辦案經驗,創(chuàng)新執(zhí)法方式,其經驗或建議被上級機關推廣的;
(五)案件調查組內部團結協(xié)作,嚴格遵守辦案紀律的。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測繪行政機關行政處罰預先法律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測繪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處罰合法、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機關執(zhí)法條例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 57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案件預先法律審核,是指測繪行政主管機關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由該機關的法制機構(未設法制機構的為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jiān)督制約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機關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調查終結之日,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本機關法制機構提交。
依照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不經法制機構審核,應當由案件主辦人負責審核,但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后,應抄送本機關法制機構備案或者向法制機構提交存根復印件。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機關法制機構在收到行政處罰案件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后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日。
第五條 測繪行政機關主管法制機構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斒氯说幕厩闆r是否查清;
(二)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ㄈ┍緳C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ㄋ模┦聦嵤欠袂宄C據(jù)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
?。┬姓幜P是否適當;
?。ㄆ撸┏绦蚴欠窈戏?;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六條 測繪行政機關主管法制機構審核行政處罰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 測繪行政機關主管法制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jù)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ㄒ唬κ聦嵡宄?、證據(jù)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撤銷案件。
?。ㄈκ聦嵅磺?、證據(jù)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ㄋ模Χㄐ圆粶?、適用法律不當?shù)模岢鲂拚庖姡?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Τ霰緳C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ㄆ撸`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八)對重大、復雜案件,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的案件,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九)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機關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機構。
第九條 測繪行政機關辦案機構收到法制機構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
第十條 測繪行政機關辦案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機構復核;法制機構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監(jiān)督機關咨詢。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經法律審核、本機關領導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制作、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審核人員、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的錯案責任依照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追究主辦人和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
(二)經審核、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發(fā)生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由于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失誤發(fā)生錯案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由于批準人的過錯發(fā)生錯案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發(fā)生的錯案,同時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責任。
(三)經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錯案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四)因非法干預導致錯案發(fā)生的,追究干預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機關辦案機構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zhí)法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測繪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 ] 57 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案件,參考省測繪局的指導性案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案例指導,是指省測繪局對本系統(tǒng)辦結的典型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收集、分類,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進行整理、總結,形成指導性案例,作為本系統(tǒng)今后一定時間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參考。參考指導性案例作出的行政處罰,在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與指導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體現(xiàn)同案同罰。
第四條 各省轄市測繪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向省測繪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電子文件:
(一)予以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二)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四)典型的或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例;
(五)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區(qū)影響較大的案例;
(七)與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例;
(八)案情復雜難以區(qū)分的案例;
(九)經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處罰案例,應當確保其真實性。
第五條 省測繪局對提交的案例,應當組織專業(yè)人員從實體和程序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初選、審核,必要時可以對原案例作必要的技術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現(xiàn)錯誤。
第六條 省測繪局對于經過初選、審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詢政府法制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后,進行審定。
第七條 指導性案例包括標題、案情介紹、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闡述不同意見)、案例評析等內容。
案例評析應當具有合法性和適當性。
第八條 省測繪局對于經審定后的指導性案例,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公布等形式供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機關參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響的,不得公開。
第九條 省測繪局建立指導性案例電子庫,加強管理,保證案例庫所存指導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導性案例的使用價值。
第十條 省測繪局應當對指導性案例進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廢止:
(一)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廢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公布,原指導性案例與之抵觸的。
(三)后指導性案例優(yōu)于前指導性案例的;
(四)監(jiān)督機關依法撤銷、糾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應當廢止的。
第十一條 省測繪局有實施行政處罰執(zhí)法的相關處室,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jù)。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參考省測繪局的指導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處罰文書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條 市、縣測繪行政管理機關每年應當開展案卷評查,進行講評,以案說法,糾正違法和不適當?shù)男姓幜P行為,但是不宜編纂行政處罰指導性案例。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guī)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zhí)法水平,根據(jù)《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57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權利等項原則。
第三條 全省測繪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河南省測繪局制定的《河南省測繪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時,應當貫徹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范圍內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得超越。
(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采取兩種以上方式實現(xiàn)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采取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適用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標準。
(五)違法行為情節(jié)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不聽勸阻、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采取的行為足以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jù)的,可以依法適用從重的處罰標準。
(六)違法行為給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造成嚴重危害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發(fā)生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在法定量罰幅度內適用最高限的處罰標準。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七)各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于違法情節(jié)、性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適用單處,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適用并處。
第五條 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三)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原則。
第六條 省測繪局對本機關、市、縣測繪行政管理機關執(zhí)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guī)則、案件主辦人制度、案件法律審核制度、裁量說明告知制度、案例指導制度的情況,每年進行檢查,了解存在問題,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七條 本規(guī)則由河南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